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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AN9983等四辆机动车转让公告

  • 2020-12-0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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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以下车辆(不包括车辆牌号)按现状公开挂牌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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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资格和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受让方须在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让方式

在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20129日至122217:00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勘查转让标的并签署《踏勘确认书》,了解相关情况后,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期及截止日17:00,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并承担因解決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托运、过户及过户所需二手车交易税票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等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4.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车辆登记变更保证金,在办理完成车辆登记变更手续后退还。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工作并承担全部税、费。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办理完成的,应按500/日向转让方支付场地管理费。如因转让方原因无法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及时退还车辆,转让方退还其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车辆移交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丢失及损毁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登记变更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況,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況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9

联系电话:马先生13919211629   慕女士19993187269

网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微信公众号:GSCQ456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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